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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就业和创业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申请条件:(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2)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释:
[1]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包括以下几类人群:a.4050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b.残疾人员;c.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d.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e.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f.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g.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h.社区矫正人员、“两线合一”城乡统筹扶贫的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
[2]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