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鹤山市个协。

第二条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市城乡个体工商业者(以下称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引导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接受鹤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任务是:

(一)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个体劳动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

(七)兴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的生活;

(八)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经鹤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三)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均由选举产生。

(四)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和分会理事会,向同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分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会员的意见;分会应当及时向市协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六)凡属协会的重大问题,均应经过理事会民主讨论做决定。

第十条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代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本会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分会的领导机构,是分会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及理事,均应通过民主协商后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并应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其理事人数不应超过总数三分之一。女理事应有一定比例,理事应真正起到理事作用,每次理事会应提出专项议题(调查报告、意见、建议等),理事会决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经费,审查协会的财务收支报告;

(八)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九)讨论和决定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特殊问题,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选举确认常务理事;

(五)审批会员;

(六)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七)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执行机构,由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理事会负责;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确认常务理事;

(六)审批会员;

(七)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会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一切行为对理事会负责。会长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其职能。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鹤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下设基层分会,分会可根据管理需要内设会员小组,行业会员小组。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变更和终止:

(一)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须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待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审议追认;

(二) 涉及登记证书等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全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且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清理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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