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例被判定为危险作业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个典型案例

因被认定为构成“现实危险”

这些案例被判定为危险作业案


1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姜某某危险作业案

2  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张某某危险作业案


3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易某某危险作业案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办理的凌某甲危险作业案


5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6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危险作业案


典型案例


赵某某、张某某危险作业案

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

检察机关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实危险性认定意见》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根据柴油易燃易爆属性,被告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非法储存、违规运输柴油等情形,判定犯罪行为具有创设危险的一般现实性;涉案两车相撞、柴油泄漏时,发生燃爆事故的概率较高,判定危险具有一触即发的特别紧迫性;柴油储存点在村庄旁,事故点在旅游景区附近,一旦发生爆燃,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判定危险已具有相当严重性。

据此,认定犯罪行为具有“现实危险”


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强化亲历性审查,实地复勘现场,查明汪某某储存、导装液化气的自建房系住宿、生产、仓储合一,未安装防爆通风、静电接地、泄漏报警、自主灭火等安全装置;邀请高校教授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测算现场发生泄漏的情况下,发生爆炸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后果;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消防人员、法学专家、群众代表等的意见,从公众认知、经验法则和专业知识层面,多维度论证自建房产生起火点的高度盖然性,以及汪某某对于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认定违法行为与现实危险的因果关系。


据介绍,该批典型案例涵盖刑法

第134条之一规定的

三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情形

覆盖轻工制造以及最为普遍的经营、储存

运输危化品等4类高危行业领域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这些案件在相关领域具有典型性,对各地统一司法办案标准、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检察长讲述


精准把握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生产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那么,在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如何把握“现实危险”的标准,实现对其的量化评估,从而准确界定危险作业罪?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作业案时,就遇到了这一难题,引发了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标准的思考。

2024年6月,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查处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位于郊区的经营场所藏有16罐50公斤装液化石油气和5罐13公斤装液化石油气,并通过分装销售的方式牟取利益。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经审查后发现,由于该案涉及特定行业,难以直观量化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因素。为准确界定该类案件的入罪门槛,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导侦查机关引入专业机构进行“现实危险”的量化评估,结合液化石油气的能量影响范围、经营场地安全程度、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多项量化指标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

针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一致认为,鉴于李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其经营场所远离居民区且设置消防设施,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无受到行政处罚等记录,其行为危险性尚不足以构成现实紧迫性威胁。基于上述标准,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现实危险性不强,遂于2024年7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

以该案为契机,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在与公安机关会商的基础上,制定专题研判机制,明确以后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拟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审判人员参加,进行专题分析研判,严格审查并明确类案“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入罪的精准性。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cici 
校对/劳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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