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鹤山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全称是鹤山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由鹤山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联合性、服务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桥梁纽带;是面向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助推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教育和引导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文明优质服务,维护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鹤山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接受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江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鹤山市。

第八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楼冲向前村B座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宣传和组织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普法教育不断深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二)开展调查研究;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分析,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职能作用,为国家和地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三)团结、教育和引导全体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推广先进经验;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加强和推进会员精神文明建设。

(四)开展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和文化体育活动;

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文化建设。

(五)提供法律政策、企业管理等咨询及服务;

创新服务机制,贴近市场、贴近企业,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培训、管理培训、技能培训、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对外合作、经营信息、展览展销、宣传推广、商事登记、注册认证等咨询及服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建立会员间沟通互助渠道和诉求反映通道,调解会员经营纠纷,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支持会员依法维护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的不断强化,协助营造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七)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

开展创业创新就业指导,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创业创新、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八)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自身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建立行业组织,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九)承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承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条本会由鹤山市内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组织的从业者以及非登记网络个人经营者;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二)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七)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根据选举结果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鹤山市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非登记网络个人经营者每年缴纳会费60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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