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专家表示,此次“大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比如,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并规定了“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细节。
就业性别歧视、怀孕被辞退
最高罚50000元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建议,加大劳动监察等执法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
预防性骚扰
学校、用人单位、住宿经营者均有义务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
用人单位应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律师表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有助于在司法裁判中界定性骚扰事实,也可为企业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防止职场性骚扰义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被公益诉讼。
保障共同财产权利
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表示,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事务,“而相比于一般的社会劳动,这种对家庭的照料,除了要付出体力、脑力外,还要付出情感,这种社会价值是不能够被漠视的。”
“亮点”频出
妇女权益保障更进一步
除了上述规定的妇女权益保障外,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其他“亮点”。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以及心理健康服务等;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等。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有评论人士指出,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又一次“大修”,是我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