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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于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2022年度报告。
二、各市场主体需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报送网址:http://gsxt.amr.gd.gov.cn/)。其中,个体工商户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报送年度报告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