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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就职于江门A公司,工作岗位是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建立社会保险关系。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A公司陆续发出《通告》,对于存在迟到早退、上班期间玩手机、睡觉等行为的员工进行罚款或者给予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负激励。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A公司共扣罚何某工资合计377元。2021年10月27日,何某向属地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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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属地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未支持何某的仲裁请求。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返还何某被扣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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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是关系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须经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委托授权相关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方可行使处罚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因此,A公司扣罚何某工资于法无据,应返还何某被扣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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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启示】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公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是关系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是只有法律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